小议劳动关系协调法思考一、关于用人单位团体的思考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它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对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用人单位团体
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实践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的角色,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企业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社团的企业团体不是同一类主体
企业家协会虽然属于社团,但毕竟是企业家的团体而非企业的团体,并且,由于其成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不能代表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在计划经济中还未尝不可,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有明显弊端
这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
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三方原则”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意味着“三方原则”名不副实,从而无法形成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2)不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实际上使“三方原则”中的“三方”变成“两方”
这就会造成两种可能:一是企业方由于没有实际的利益代表,其利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二是工会作为社团较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是行政机关,就可能使劳方利益得不到公正保护
(3)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实行“三方原则”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所必要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4)不利于同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接轨
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化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