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司法调解社会化当前司法调解社会化问题已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主流趋势
近年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着眼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迫于大量的诉讼案件带来的司法资源匮乏、诉讼迟延和解纷成本高等方面的压力
一直致力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并将其作为解决司法困境、促进纠纷化解的有效手段
笔者拟从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实践路径和辩证关系三个方面
对司法调解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探讨
一、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司法调解社会化,是法院将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的矛盾纠纷,通过实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引进民众常识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指引司法调解
不断推进司法调解的主体、方式、时间、场所的社会化
从而提升司法调解的整体效能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过程
司法调解社会化对于新时期推进司法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调解社会化,体现了法院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陕甘宁边区时期
我国人民司法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其中就包括重视调解和依靠群众办案
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步,有一个时期,法官偏向于“坐堂问案”,法院调解一度被漠视
然而,经济社会转型伴随着纠纷的大量增加,人民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弱化,导致诉讼几乎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法院和法官承受的诉讼负荷et益加大,这不仅没有带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想效果,反而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极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是当时的司法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特征比较明显并长期存在的实际
司法必须尊重并考虑国情实际,坚持重视调解、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才能够有效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
同时,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司法社会化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趋势,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权限向社会分流或开放
这一趋势所体现的诉讼与非诉讼力量衔接合力解决纠纷的理念,得到了我国法学和社会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