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危险源平安治理规定严峻危险源治理的规定消费运营单位对严峻危险源施行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平安消费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一是应对本单位的严峻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展检测检验、评估、监控,觉察平安征询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假设消费运营单位违犯上述规定,对严峻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展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遭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严峻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消费运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严峻危险源的数量、情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异特别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施行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严峻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严峻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消费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平安消费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展审查、检查。三是觉察消费运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施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