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治理方法第一章
为了标准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平安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平安,依照《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治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视治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治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施行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催促港口、码头运营人、治理人按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治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平安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平安隐患
过闸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治理人应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平安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打算,健全平安自查制度,催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过闸船舶平安自查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平安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平安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物资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以下设备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讯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备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