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平安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平安,依照《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长江航务治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视治理过闸安检。长江三峡通航治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施行过闸安检。???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催促港口、码头运营人、治理人按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治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平安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平安隐患。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治理人应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平安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打算,健全平安自查制度,催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第二章?过闸船舶平安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平安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平安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物资适装、安保情况正常。???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以下设备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二)航行和通讯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消防设备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平安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装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物资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物资。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平安治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平安及应急逃生考前须知,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展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打算执行情况。第十五条?载运危险物资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物资托运单(合同)或物资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装备平安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别人员随船。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方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第三章?过闸安检第十七条?三峡局应装备与过闸安检相习惯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工程开展过闸安检工作。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九条?施行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第二十条?施行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答复安检人员提出的咨询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备、设备。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觉的咨询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平安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咨询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