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1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开展品质工程示范评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制定本标准。1.1.2本标准和程序适应于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和已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1.1.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应当满足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建设目标,管理或技术达到行1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品质工程示范引导作用显著。1.1.4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是对工程建设过程、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1.1.5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6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分为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评价对象为工程项目整体。1.1.7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建安费的三分之一后进行。1.1.8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5年进行。1.1.9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应在工2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2年进行。1.1.10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选原则一年一评,品质工程(竣工)项目、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选原则两年一评。1.2评价体系1.2.1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体系包括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标准、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标准、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标准。1.2.2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建的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设施水工工程。评价范围以设计和施工阶段为主,主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打造品质工程主要措施及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1.2.3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标准适用于已竣工验收的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港3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设施水工工程。评价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主要对工程建设成果“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等方面的综合评价。1.2.4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标准适用于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主要对工程建设成果“实、安、绿、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1.2.5各评价标准体系由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和总体评价构成。1.2.6控制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1.2.7评分项满分为1000分,由二级或三级指标体系构成,相应评分方法见具体评价标准。1.2.8加分项包括荣誉加分和创新加分。荣誉加分是对项目在建设期或竣工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或荣誉进行加分。创新加分是对项目管理或技术创新取得明显优于4同类工程水平、且示范作用显著的做法进行加分。其中,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加分项满分为500分,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加分项满分为300分。1.2.9总体评价是对项目在打造品质工程中的特色做法、主要经验、实施效果、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总体评价,不设分值。总体评价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便于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时对项目的总体认识。1.2.10项目评价总得分为评价项得分和加分项得分之和。1.3评价程序及要求1.3.1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交通运输部发布年度评审通知,部署相关评审工作。(2)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标准进行自评,填写《申报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5部门。申报竣工项目品质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竣工)项目、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