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若干问题―北京椰风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原告:北京椰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海口市南山公司案情简介1996年7月6日,海口南山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适用于产品名称为“椰子粉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1997年8月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6327459
1998年5月21日,北京椰风公司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和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北京椰风公司主张本专利与海南椰风公司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即商标权相冲突,并提交了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的相应证据
南山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出北京椰风公司非商标权人,不能作为该无效程序的申请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
北京椰风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4月,海南椰风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南山公司侵犯其对商标专用权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认定南山公司在其生产的“南国”天然椰子粉包装袋上使用的装潢图案中的一部分构成商标侵权,并据此作出了行政处罚
南山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中院审理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南山公司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由于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需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因此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
1999年2月海南椰风公司以南山公司使用本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海口市法院认为,该争议的侵权问题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椰风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最后处理方能审理,故裁定中止了该商标侵权诉讼
问题:1、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2、北京椰风公司能否作为申请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