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
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
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2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
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
森林土壤调查;3
森林更新调查;4
森林病虫害调查;5
森林火灾调查;6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