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原告:赵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诉讼请求: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生于20X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XX年6-7月份镇政府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XX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此致某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月xx日代理要点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第1页共4页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我们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即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为补充原则。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文书记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十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第2页共4页员;(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