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刑法修订前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难争议,且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也演绎出诸多纷争不已、亟需加以细致研究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
本文从实践需要出发,联系最高法院制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以供司法实务参考,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一)本罪的客观要件对本罪(基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据此,一般认为,本罪成立在客观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
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1)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有其他过错行为而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2)如果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该事故并非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引起,对行为人亦不得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责
作为过失犯罪,本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成立要件
为了量化这一定罪标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也为解决本罪的其他一些定罪量刑问题提供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