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类别:行业公司类课题研究人:何旭强选送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谢:本文研究得到了海通证券研究所杨海成博士、郤峰研究员的无私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但文中错误概由本人负责
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内容摘要中国A股市场发展至今,尚无上市公司破产先例,这并非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优良
从2005年中报来看,按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就有41家公司净资产为负且净现金流小于流动负债而濒临破产
并且历史上已经有6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提出过破产申请,但无一例外地得到了重整
那么为什么A股上市公司难以破产
目前的重整是否具有经济效率
法律基础是什么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的理论模型,得出:(1)若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成单调正比关系,并且该分摊比例由大股东持股比例、双方贴现因子或对破产的忍耐程度,以及政府的声誉机制等因素共同决定;(2)由于非经济收益的存在,即使债权人不承担成本,2大股东仍存在最低的单向出资额,即阀值M0,使公司免于破产;(3)作为大股东的政府的非经济收益存在阀值C0,若要求政府承担的额外成本超出这一阀值,就意味着无法达成和解,公司破产清算
然后本文以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重整后的持续经营业绩、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和公众投资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三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经济效率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1)经过大规模资产置换,主业发生变更后的上市公司,其业绩的持续性较好,重整的经济效率较高,该类公司占总数的33%左右;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公司业绩增长难以持续,重整效果一般,该类公司占总数的50%左右;重整后仍然连年亏损直至退市,重整失败的公司占总数的17%左右
(2)从成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