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农村耕地转包纠纷的实证分析与解决机制——以农业税减免征为主线张泽涛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4关键词:农业税/减免征/耕地转包/情势变更/调解内容提要:自农业税减免征之后,绝大多数村民都要求收回此前已转包出去的承包地,由此诱发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家族暴力事件以及群体上访事件。处理耕地转包纠纷案件比普通的涉农案件以及合同纠纷案件更为棘手。为了彻底解决耕地转包纠纷问题,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以及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其次应该依法建立和解、仲裁、调解和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农业税负担过重,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种田往往入不敷出,当时,全国各地农民大多不同程度地认为“种田不赚钱”,有如此想法的农民在四川为61113%、陕西为88109%、东北(吉林、辽宁)为71145%、浙江为61114%。[1]在这种背景下,大量农民将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产业。自2002年以来,传统征收的农业税率呈现逐年大幅度降低的趋势,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五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三年就可以实现。”[2]随着上述富民政策的贯彻落实,绝大多数已将耕地转包出去的农户要求收回耕种。因此,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了:在全国农村绝大多数的村、组、镇中,因为土地转包纠纷而导致的争抢耕地现象大量涌现,由此诱发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家族暴力事件以及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如河北省邢台市最近两年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大量增加,占农民其他上访事件的90%以上。[3]但是,迄今为止,农村耕地转包纠纷问题并未引起从事法学以及社会学研究者的足够重视。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实证分析耕地转包纠纷类型的基础上,探讨解决耕地转包纠纷问题的疑难之处及其成因,并提出关于建立耕地转包纠纷的预防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一、耕地转包纠纷现状之实证分析目前,从实证的数据来看,耕地转包纠纷在农村耕地纠纷中占很大比例。如安徽省滁州市法院自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共受理各类涉农土地纠纷一审案件1460件,受理案件中,土地权属纠纷235件,承包合同纠纷676件,因土地征收、征用引发争议156件,侵权纠纷303件,其他纠纷90件。[4]显然,除因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争议之外,侵权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大多数都可归属转包纠纷之列。总体来看,法院审理的转包纠纷案件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承包方转包土地时与被转包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必备的法律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明确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除交由他人代为耕种不超过1年的以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之间绝大多数在土地转包时都只是通过口头承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如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镇所有土地流转面积为3507亩,其中转包327亩,交由他人代为耕种1515亩,均未办理任何手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5]随着国家农业税的减征和免征政策的出台,转包方与受包方对于当时约定的转包费用以及是否终止转包协议产生了争议,由此引发纠纷。(二)由于乡规民俗与立法之间的冲突,村、组委员会收回农村弱势群体——妇女已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其他村民,从而产生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中国农村毕竟是一个乡土社会“,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被大打折扣,大量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体而言,可分为两类情形: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或者宣布成亲,其承包份地往往就会被村集体收回而转包给其他村民;第二,离婚妇女承包的土地被村集体合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