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强行政区域管理工作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联检,认真消除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隐患。20*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0*年5月,我省实施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界桩损坏、丢失现象严重;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因一些勘界遗留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地区和省际未划定界线区域,矛盾纠纷还比较严重,甚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影响到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及时消除争议隐患。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它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和《办法》的行为和事件。各级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坚决杜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的各行其是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政府驻地的搬迁,市州XX县区市区政府绝不能擅作主张,自主调整和搬迁,必须报省政府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复后,才能调整搬迁。第1页共4页要根据国家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和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形成协议,共同保护跨界资源,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确保不发生矛盾纠纷。严格区分界线纠纷与跨界资源利用发生的矛盾,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它资源,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严格遵守《水法》和《防洪法》,切实维护毗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杜绝隐患,防止引发新的纠纷。二、明确职责,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47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跨界资源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财政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省财政要加大对界线管理的投入力度,将省区之间和省内毗邻市州之间的界桩维护和修复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服务。第2页共4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