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王冠华一、案情简介郭某等四人在XX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20XX年8月被政府相关部门偷拆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济,委托我所并由我所指派,由赵健律师、王冠华律师(即笔者)、王炳峰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在对房屋征收行为法律调查中,20XX年11月,郭某等四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县城乡规划局邮寄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拟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红线图)及申报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其后,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答复,称该县城乡规划局网站是对外信息公开的平台,要求申请人登陆该网站自行查询
郭某等四人认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既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人要求的适当形式,一方面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具任何关联性,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答复违法,也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故郭某等四人依法向XX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XX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某县城乡规划局“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属主动公开事项,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方式及途径,即自行登录某县规划局网站查询,经查询后确认该查询途径无法查到该政府信息”,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城乡规划局对郭某等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律师评析第1页共5页笔者从律师的角度对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评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