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王冠华一、案情简介郭某等四人在XX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20XX年8月被政府相关部门偷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济,委托我所并由我所指派,由赵健律师、王冠华律师(即笔者)、王炳峰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在对房屋征收行为法律调查中,20XX年11月,郭某等四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县城乡规划局邮寄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拟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红线图)及申报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其后,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答复,称该县城乡规划局网站是对外信息公开的平台,要求申请人登陆该网站自行查询。郭某等四人认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既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人要求的适当形式,一方面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具任何关联性,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答复违法,也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故郭某等四人依法向XX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XX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某县城乡规划局“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属主动公开事项,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方式及途径,即自行登录某县规划局网站查询,经查询后确认该查询途径无法查到该政府信息”,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城乡规划局对郭某等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二、律师评析第1页共5页笔者从律师的角度对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评析如下:(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的处理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在此基础上,该条例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其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红线图)及申报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XX市城乡规划局认为该等信息“属主动公开事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某县城乡规划局不仅应予主动公开,而且应予重点公开。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国家政策未具明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7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文文义来看,对于该等问题第2页共5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提供了一个转化方式,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等政府信息。笔者以为,由于信息主动公开行为,并非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