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国发〔20*〕17号文件规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第1页共8页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承德、秦皇岛三市可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设区市未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需要依照《XX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在不影响国发〔20*〕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一种先期过渡形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旦这些市按照国发〔20*〕17号文件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要服从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安排。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第2页共8页必要;(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符合国发〔20*〕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且相对集中的每一项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并且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不交叉、不重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六)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