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证券借贷实现方式之探讨伍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新《证券法》第124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该条规定了融资融券应遵循的规范,取消原证券法第36条、第141条对融资融券禁止性规定,为今后我国开展证券借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证券法》第124条为证券借贷交易的开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由于证券交易的不可逆转性、集中化,无纸化特点以及对效率的高要求,证券借贷交易中的借贷与担保关系相对于一般民事借贷与担保关系大有不同,推行证券借贷业务将对我国现行担保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较为尖锐的挑战
世界其他国家为推行证券借贷,曾对相应法律进行了修改,使之能满足借贷交易需要,也有部分国家通过契约的安排实现借贷交易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现行民商法并未为推行证券借贷提供宽松环境,而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又需要经过诸多程序,若单为推行证券借贷制度,而对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不甚现实
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证券借贷交易,唯有通过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及相应的契约的安排
本文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入手,与实现证券借贷所需具备的条件相对比,探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通过契约及其他力所能及的方式使证券借贷交易得以实现
一、证券借贷实现方式及中介人权利义务问题在我国推行证券借贷,首先应当回答的问题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证券借贷交易中中介人扮演何种角色,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
这是因为,证券借贷交易中的中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决定了证券借贷交易中的根本问题,即,究竟是实行由证券公司自内而外进行证券借贷的借贷方式,还是采取投资者直接借贷的借贷方式
由于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决定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及基本权利义务,因此,对于证券借贷交易中的中介人权利义务问题的考察应从证券持有模式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