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计划安排,负责属地内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推进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分区域公布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销售平均价以及存量房交易平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均价格,提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术参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理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衔接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协助和把关;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征收项目启动前,县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分别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预审,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征收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并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通过调取产籍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房屋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现状进行拍照建档,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在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启动时,如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由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