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其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二)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二、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三、申请条件(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四川省辖区内发布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四川省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三)申报资料完整,申请内容不违反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