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行为评价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湘资〔2018〕7号)、《常德市集中整治中介服务环境十条措施》(常政办函〔2019〕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场内交易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及拍卖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场内交易行为是指依法依规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工作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场内交易行为实施评价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场内交易行为涉及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职能的,市交易中心如实记录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判定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对进入现场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信息登记管理
中介机构首次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实行网上名录登记,应当将中介机构营业执照、诚信承诺书、法人委托书及其受委托人身份证信息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至市交易中心予以登记
市交易中心验证信息后统一录入至综合业务系统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市交易中心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具备招标代理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
(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交易中心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积极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