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推动岳池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在岳池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等,均可享受本政策。第二章工业生产型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三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园区发展规划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一般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第四条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在“七通”(即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电视)的条件下,以现状供地。企业自行平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工业园区新入驻企业自行平整场地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府办发〔2013〕38号)执行。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县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财政补助,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培育。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推动形成新兴产业集群的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财政补助实行“一事一议”。第六条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修建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新建的第2层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新建的第3层及以上厂房按8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对企业修建多层厂房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第七条对建成投产后的工业生产型项目,连续3年亩平均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达6万元—10万元/年的,可一次性按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均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达10万元—15万元/年的,可一次性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均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达15万元/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条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减征或免征契税。第十条工业生产型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属于县政府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引进项目用电价格拟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县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三)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谷电价。第十二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网建设安装费用,红线外由县政府督促相关要素供应企业负责,红线内由新办企业负责,如果企业建用电双回路及供水、供气专线的,根据投资规模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第十四条对建设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大的企业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对获得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企业产品获生产专利、自主创新品牌,自发研发产品并在岳池生产的。(二)入园企业成功上市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