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推动岳池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在岳池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等,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工业生产型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三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园区发展规划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一般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在“七通”(即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电视)的条件下,以现状供地
企业自行平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工业园区新入驻企业自行平整场地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府办发〔2013〕38号)执行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县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财政补助,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培育
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0
5亿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4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推动形成新兴产业集群的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财政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修建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新建的第2层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新建的第3层及以上厂房按8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
对企业修建多层厂房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七条对建成投产后的工业生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