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群体工作个人心得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党中央、国务院至地方政府对此都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量越来越大,县、乡及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征地拆迁工作总体上依法有序进行。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如何更好地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鄙人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县、乡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征地和拆迁规模。要切实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把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统一起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做到拆迁有法可依。县、乡及各有关部门都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征地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按照保障群众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并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结合年度住宅建设任务和改造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对拆迁实行总量控制。第1页共3页(三)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县、乡人民政府要从住房供应、货币补偿、安置房价差折扣优惠等方面研究制定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对用于安置拆迁居民的住房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度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房屋安全鉴定等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补办手续。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拆迁量,通过招投标确定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拆迁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所有拆迁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并由有资质单位拆除。严禁野蛮拆迁,特别是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