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操作指南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专项债制度创新以地方政府债务法律管理制度体系为基础《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债务发行管理制度《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2014年9月,国发〔2014〕43号首次提出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1月,新预算法正式施行,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地方政府债按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分为一般债和专项债。专项债一般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政府专项债券基本概念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公益性必须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能是市场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债券资金要用于资本性支出,能够形成优质资产,不能用于消耗性、经常性支出。资本性在一定期限内,项目自身收益能够偿还债券本息,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收益性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三大属性。政府专项债券基本特征用作资本金专项债券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10大领域。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专项债券主要用于“7+4”重点领域。“7大领域”:①交通基础设施: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②能源: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③农林水利:农业、水利、林业;④生态环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⑤社会事业: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⑥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⑦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等。“4大领域”:应急医疗设施,公共卫生,城市供热供气,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项目。重点领域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政府专项债券使用领域使用领域负面清单①不得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②不得用于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③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④严禁用于企业补贴或奖励、企业对外借款。⑤严禁用于项目运营补贴等经常性支出。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⑦严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⑥严禁用于“亮化”工程、景观提升、主题公园等形象支出。⑧严禁用于债券利息支出等。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准备流程项目申报流程发行流程资金拨付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还本付息存续期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平衡评价报告》《项目法律意见书》。其中,项目收益扣除成本后,覆盖融资本息倍数原则上应达到1.2倍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前谋划储备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1.申报单位分别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2.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债项目进行初核。初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