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操作指南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专项债制度创新以地方政府债务法律管理制度体系为基础《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债务发行管理制度《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014年9月,国发〔2014〕43号首次提出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1月,新预算法正式施行,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地方政府债按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分为一般债和专项债
专项债一般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政府专项债券基本概念政府专项债券定义及要求公益性必须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能是市场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债券资金要用于资本性支出,能够形成优质资产,不能用于消耗性、经常性支出
资本性在一定期限内,项目自身收益能够偿还债券本息,实现收益与融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