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類與結構:略論明清中國的法律之學邱澎生(2005/03/17,香港城市大學)‧一「法律之學」發展過程中的「法律人」:有較多機會接觸司法訴訟,並在此過程中,逐漸養成對研讀法律條文與判案理據有較強興趣的一批人物,其主要身份可區別為四類:胥吏(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胥吏)、官員(特別是曾任職刑部的官員)、刑名幕友(俗稱「師爺」)、訟師(或偏重其歛財挑撥而貶稱為「訟棍」,或強調其主要活動牽成生意地點而別稱「歇家」)
‧二明清中國的三大類「法律之學」:法條整理與解釋、司法實務、案例匯編(一)「法條整理與解釋」類舉隅:書名作者版本《律解辨疑》(明)何廣有明洪武19年(1386)自序《大明律集解》(明)胡瓊明正德16年(1521)胡氏貴陽刊本《大明律釋義》(明)應檟有嘉靖22年(1543)作者〈後識〉,明嘉靖29年(1550)濟南知府李遷重刊本,據日本內閣文庫藏明嘉靖二十八年(1549)刊本照相複印,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藏
另有據上海圖書館藏明嘉靖三十一年廣東布政使司刻本影印,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史部,冊863《讀律瑣言》(明)雷夢麟影印明嘉靖42年(1563)歙縣知縣熊秉元重刊本,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86
另有新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讀律私箋》(明)王樵明萬曆年間刊本,現藏北京國家圖書館,全書正文29卷,附錄1卷,書前錄有題於萬曆23年(1595)九月王樵自序
《律例箋釋》(明)王肯堂明刊本,現存北京國家圖書館,依該館書目卡片資料,此部線裝書應為12冊
但由微捲所見書末內容則疑有缺文
《讀律佩觿》(清)王明德影印清康熙15年(1676)年王氏冷然閣重刻本,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37冊《大清律例硃註廣彙全書》清康熙54年(1715)鐫刻本,傅斯年圖書館線裝書庫藏
書首載書價「紋銀二兩四錢」,並預告「六部則例全判即出」
《大清律輯註》(清)沈之奇原署名「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