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预审一、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一)批复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二)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提交的用地预1审材料: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上述第1、2、3、7、8、9、10、11项内容,还需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二、用地预审的责任(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1、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及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因此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与申报需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2、用地预审的时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请用地预审;实行核准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前申请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1、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即由哪级审批(核准、备案),哪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下放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同时适用这一规定。但是,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