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生命权救济理论的重构与法律完善思考通过对生命权救济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检讨,笔者认为完善生命权救济法律理论,健全生命权救济法律法规,应本着尊重生命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来确立
必须打破传统观念,采用新的思维,树立如下观念:1、生命权本体应当享有生命权的民事救济权如笔者前面所述学界的“悖论”阻挡了死者本人的生命救济权,根本原因是“悖论”中两个前提:“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到了侵害”、“无生命的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无民事权利”
笔者无意去动摇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但对什么是生命权及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救济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12]生命存续权是指自然人有保有自己的生命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生命安全权是指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恢复生命得以正常存续所应有的安全情势的权利;[13]生命救济权,有的学者称为“司法保护请求权”是指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生命危险和依法救济生命侵害的权利,它是前两项权利的衍生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还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理论正在探讨中
[14]由此可见,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生命的存续、生命的安全,当侵权人的行为威胁别人的生命安全,例如追杀、重伤、威胁,将受害人置于丧失生命的危险中,侵权行为已经开始,生命权已经遭到了侵害,当生命被剥夺,侵权行为发展到了极端,同时也是侵权行为的结束
“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到了侵害”的说法不符合事实的,并且也是有害的
这种观点的逻辑是:生命权只是生存权,只要活着,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生存是无关紧要的,无论行为人怎样将受害人置于极不正常、极不安全的生命危险中,只要受害人一息尚存便不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这种观点忽视了侵犯生命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