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论执行标的灭失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灭失,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即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改变其固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失去原有形态、数量、质量、价值,永久不能恢复原状的法律状态。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如处理不当,则造成执行程序搁置,无限期不能执结案件,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执行程序关于对执行标的灭失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做了某些说明性和弥补性的规范,但仍欠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保障依法执结案件。目前,针对执行工作立法滞后的现状,国家已开始着手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以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而执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必然依赖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及执行工作实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生产关系日异发生变化,物权和债权呈急剧转换与变动的新特点。执行标的虽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为进入执行程序而予特别保护,但处于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对抗性之中的执行标的,在时间与空间的复杂运动变化中也可能灭失。执行工作在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在相对稳定的法律和急剧变化的社会现象之间,充满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灭失,就是其矛盾特殊性的客观表现形式。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矛盾的普遍性即存在于矛盾特殊性之中”。我们通过认识执行工作中矛盾的特殊性,就能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找出具体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矛盾的特殊性是人们认识一切事物的基础,是区别认识千差万别事物的内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在根据”。从此出发,我们对执行标的灭失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讨,不仅能提高理论上的认知,而且对执行工作实践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二、执行标的灭失与执行程序的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持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受理,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付诸实施,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专篇,第三编执行程序,计三十条,比较完整的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组织原则、程序。根据该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和执行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工作实务,属于程序法律关系范畴,其与裁决相联系,但又是不同于审判,仲裁,非诉调解,行政复议等程序法律关系的独立的程序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立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律规范。执行法律关系,是指由执行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因《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设立而产生,以国家司法执行权为基础,以实施强制措施为推动力。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执行法律关系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内容,执行客体三个要素。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参与人。执行内容是执行主体在执行法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执行客体是执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执行权利人要求执行义务人给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因此,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非诉讼申请执行中,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财物包括特定物和一般种类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关系决定了执行标的灭失后,执行标的的法律地位。三、执行标的灭失后执行标的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