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要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内涵1、美国多次立法中的表述2、英国的合同理论和保密义务的陈述3、大陆法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4、世贸组织TRTPS协议第三十九条(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的意义及为何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一)立法方面(二)执法方面(三)以我国为例来分析对商业秘密保护上的不足。四、针对这些漏洞应该如何处理(一)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二)法律应对中介机构特别是猎头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三)规定自由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参考文献第2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提要:在国际贸易中,商业秘密的完整概念尚未形成。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给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甚相同,而且权利边界含混,对商业秘密的权力边界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本文将提出商业秘密权力的边界和定位的解决方案及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源起于英国、美国,逐步遍及全球。美国法学会早在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作了表述,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称之为工业秘密。现在商业秘密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受到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承认并接受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的存在,但对其内涵与外延一直未能达成共识。1、美国多次立法中的表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重点以美国立法为考察对象。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性文献是美国法学会侵权行为法委员会1939年编制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其中第757条注释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任何应用于某人营业上的配方、样式、方法或信息的编辑,且这些秘密使其获得比不知道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它可以是一种化学混合物的配方;制造、处理或保存物料的方法;机械之模型或其他顾客名单;与其他商业信息不同,商业秘密并非处理业务上单一的或短暂的事件的信息,而是在业务上营业上继续使用的方法,通常也涉及商品的生产,例如生产产品的机械或配方,但也可能涉及商品之销售,或其他商业上之经营,例如决定价目表,或目录上之折扣,或者其他让步之代号,或专门化顾客名册或记帐,或其他办公室的管理方法”。这种靠例举的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表述,并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内涵,而且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第3页共17页第2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7页商业秘密的种类也会随之增多,例举的方法并不能将商业秘密的类型穷尽。1979年,当《侵权法重述》再版时,没有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其中。因为,商业秘密已经“更多的依赖于其他的法学领域,依赖于更为广泛的法律规范的发展,而不是附属于侵权法。”然而就在同一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批准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统一商业秘密法》主要是将各州判例法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法典化,而这些判例又是依据或参照1939年《侵权法重述》做出的。1985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又进行了修订。该法已被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至1998年美国以立法的形式修改并采用该法的有41个州。其中第1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其:(1)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同时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所以,《统一商业秘密法》在许多方面与《侵权法重述》是一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另一个突出之处是总结《侵权法重述》以来的司法实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统一商业秘密法》统一了商业秘密及其侵权的定义,同意了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以及明确了侵权的法律救济。2、英国的合同理论和保密义务的陈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成文法,有关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