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银行保管箱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公民隐私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银行推出的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保管箱服务项目逐渐受人青睐,保管箱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已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的肯定,特别是实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后,银行保管箱业务在国内迅速崛起,许多大中城市都出现了“保管箱热”。然而,就在这种热销现象的背后,在各商业银行都加大投入参与到保管箱业务竞争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这项业务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因此,本文将以我国首例银行保管箱纠纷案为背景,对银行保管箱业务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应对策建议进行初步探讨。年9月4日,书画名家吴湖帆的孙子吴元京,与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以下称为银行)下属的保管箱中心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双方约定:银行将保管箱租赁给吴使用,每年租金人民币700元,同时约定因银行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不超过5000元。此后,吴元京在保管箱中存放进其祖父的《吴湖帆临黄公望富春山居图》等10幅书画手卷。后因保管箱进水导致其存放的8幅书画严重受损,吴元京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90余万元人民币。而银行主张:空调给水管脱落造成保管箱进水是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而且双方已对违约责任在合约中作过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依租箱合约,将书画存放被告提供的保管箱内,现物品被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作为被损书画的所有者,应当知道书画的价值及保管要求明显高于一般物品,轻易将书画存放在底层保管箱内,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吴元京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6万余元。上述背景案件引发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银行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根据本文背景案例的判决情况可以推断,法院对吴元京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定性也应当是租赁合同关系,否则,如果认定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将负有必须完整返还原物的义务,法院的判决也将会产生本质的不同。尽管银行保管箱合同不是典型的租赁合同,但从业务实践和法学理论分析来看,其都应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时鉴于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而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会给当事人带来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保管箱合同,尽量在合同中对合同性质作出明确约定。??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义务(一)银行的安全防护义务客户之所以选择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将贵重物品保存在银行保管箱内,主要是因为银行能提供安全、可靠保管物品的服务。至于银行在安全防护方面究竟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学一般原理和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银行至少应当保证保管箱的保安设备和防卫措施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标准。(二)银行的保密义务对于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保密义务,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而《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存款人保密和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的两条规定又不能直接适用于保管箱业务,但依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银行法》第1条“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银行在保管箱业务中理所当然的也承担着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法律规定有六个部门可以查询、冻结、划扣储蓄账户存款,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海关和税务局,这是国家公权力实现的必然要求,那么银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是否也在此范围内呢?从近几年查获不少贪官保管箱中赃款赃物的案例来看,在保险箱业务中银行承担的保密义务是服从于国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家强制性法律的,但我国法律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