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
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
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2000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
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