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强制力”是指压制或强迫的力量
尤其在近现代,这种观念已经成为阐释法律基本特征的主导意识
但是,自本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方法理学各种理论在推进各自观点的同时却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有时甚至是消解),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在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取消“强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论中的基本特征的地位
换言之,它们主张,“强制力”的运用不是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的本质特征
这种弱化,明示着西方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制度的概念变化更新的机制,标志着西方法理学诸多观念的本体论层面上的变革
笔者以为,为探究西方法理学的演变并为深化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这种弱化予以关注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力”一词与“制裁”的概念密切相关,可以认为,“制裁”就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
在法理学思想发展的早期,人们习惯于从被粗糙理解的法律义务和控制权力的视角观察、分析法律现象,这样,对法律义务和控制权力的实现的期待,使人们寄希望于“制裁”,也因此,人们深信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在本世纪50年代末以前的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中,无论是推崇应然价值的法学观念还是充满实证精神的法学观念,都曾大致地重复过类似的思维方式
“人们普遍认为,制裁、强制和武力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甚至必要的作用,理解这些现象是恰当地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
”[1]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倡导者阿奎那(St
Aquinas)主张:“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2]近代英国分析法学鼓吹者奥斯丁(J
Austin)断言:法律是一种命令,而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