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的强制采用、新法律实施与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刘启亮(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430072)何威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430072)罗乐(TheUniversityofAlberta)2009年9月作者联系方式:姓名:刘启亮地址: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10-13信箱邮编:430072移动电话:15072477009新公司法、IFRS的强制采用及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本文是教育部课题(项目批准号:08JC63006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感谢执行编辑吴东辉副教授和两位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感谢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经济与管理论坛对本文的讨论
本文通讯作者何威风
本文文责自负
1内容摘要:本文研究法律、IFRS的强制采用分别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
利用我国独有的2003至2008年的制度环境,本文研究发现:首先,在法律责任加重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空间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这是公司选择激进会计政策的结果
同时,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在费用方面显著增加,在现金流方面和产品成本方面显著下降,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显著下降,但真实盈余管理整体在调节利润方面则没有明显的一致方向
这与Cohen(2008)的发现不一致,表明新公司法等可能没有对公司的会计行为产生象SOX法案那样明显的治理效果
其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我国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了,与此同时,公司通过真实盈余管理调低了利润
这可能表明,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是公司的一套盈余管理组合方式(Zang,2007),当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成本增大以后,公司就会采用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减少应计盈余管理
反之,当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降低以后,公司就会减少所需成本较高的真实盈余管理而增加应计盈余管理
关键词:公司法、新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一、问题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