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作了完善,这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下一阶段在安全生产这个大舞台上如何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提供了“剧本”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
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
“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
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
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
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
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