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强制执行的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而目前由于法院内部所设立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制度、方式存在弊端,强制执行的立法滞后,再加上外部的执法环境等原因,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现状形成的主要因素,乃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所致。改进和完善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因素,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拟就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存在的弊端,看对如何改革执行机构、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力度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及设想。一、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制度及方式存在的弊首先,目前法律对设置执行机构重视不够。一方面,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似乎执行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给执行机构确定一个法定的称谓。这与法律对审判组织的态度相比,有一种明显的厚此薄彼之感。目前,我国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虽然都设立了执行庭,但平级法院执行庭之间,业务联系性差,上级法院执行庭对下级法院执行庭的指导、监督作用也甚微。根据我国现行的法院财政体制,法院的司法经费来自于本地政府财政,为此,本地法院设置的执行庭当然地被当成本地政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当本地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工作中,一旦遇到与本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会受到本地政府的干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由于本地法院执行庭受制于本地政府,因而完全无力抵制这种行政干预。另外,当案件需要到异地委托执行时,外地法院执行庭由于同样的原因,或有托不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现象是导致法院委托执行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其次,目前我国法院执行员的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这也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相对影响了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挫伤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免一般没有手续,随意性大,很不严肃。而审判员的任命不仅需要组织部门的考核审批,还需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序,不受撤免。表现出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不如审判员的现象。然而目前执行工作比审判工作更加艰巨复杂,不愿干执行工作,是法院内部人员存在的普遍现象。执行庭的执行人员往往被任命为审判员,这又显然有悖于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的原则。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与目前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低的现状很不适应。可以说,执行员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审判与执行工作合一的现象十分严重。在执行积案增多,执行庭力量明显不足的压力下,目前法院普遍采取的做法是由审判业务庭兼办各类执行案件。即让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经济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经济执行案件,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行政执行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一做法表面上看是加强了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执行工作的力度,孰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反而会增加执行乱问题的产生,使执行工作难上加难。审执分离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审执分离的原则,是法院内部重要的审判监督机制。在审理阶段,对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条件。为此,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首先做好对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查的工作。而如果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直接办理强制执行工作,则势必消弱了这一重要工作环节,为司法不公问题的产生创造了可能的条件。另外,特别是法院行政审判庭直接办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危害性更加突出。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目前我国公民对“民告官”这一诉讼制度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