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专利法中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第一次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由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措施。这项措施类似于国外的゛临时禁令〞,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密切关注。新修订的专利法的贯彻执行也将对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与实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正在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权等法律中,加入了与上述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类似的条款。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新修订的专利法的这项规定,在当事人诉前和起诉后责令停止被申请人、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关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一项新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措施。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先予执行裁定均是在原告起诉以后、终审判决之前,并无在起诉前就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德国、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人提出临时禁令的请求,均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审判开始前,并且法院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包括实质胜诉的可能性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也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同样要考虑申请人实体审理中能否胜诉的问题。而关于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前,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或者在当事人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对相关证据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很难作出判断。二、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除专利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包括哪些人呢?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利害关系人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法院曾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中指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另外,最高法院(94)经他字第12号批复也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作出规定。该批复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该司法解释的制订,是基于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商标侵权诉讼的利害关系人,除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起诉的问题。关于哪些人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利害关系人问题,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内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范畴。依据上述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可以和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关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享有诉权问题,还有不同意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虽然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缺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