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了全球化问题的讨论
尽管全球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的一体化,但学界普遍肯认全球化首先是经济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英文是Globalization,它来源于现代在技术、信息、贸易、国际商业领域的革命性发展,尤其是金融与贸易的发展,资本、劳动、人员、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文化的全球化来源于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而政治的全球化是前两种全球化的结果[1]
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国际化是同义语,即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将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必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的
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
智力劳动成果的相当大的部分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
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合作,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贸易领域;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无一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
事实已经表明,以全球化为标志的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向自由化与互惠的方向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推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研究法律全球化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全球化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前者是指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则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后者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在全球扩散[2]
已有学者对这两种情况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作了论述,即认为前者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后者主要表现为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