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印制-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上海分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聘用中国雇员提供人事管理及相关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定义下列名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第一条“中国雇员”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聘用的中国公民。中国雇员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中国雇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第二条“聘用费”系指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雇员的费用,包括:(一)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限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的,不代发工资的应在附件中予以约定)。(二)支付甲方的服务管理费,其中包括:1、乙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为中国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费用;2、补充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福利费(可供乙方选择);3、甲方对乙方所聘中国雇员进行人事服务及管理的有关费用。第三条补偿性费用和赔偿金1、“经济补偿金”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应付给该雇员的经济补偿性的费用(经济补偿金=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在乙方工作的年数。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雇员被退回甲方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2、“赔偿费”系指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聘中国雇员给其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全额支付给该雇员应得的工资收入外,并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额外经济补偿金”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二章总则第四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甲方中国雇员工作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1效力。第五条甲方应依法与乙方决定聘用的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借用的员工除外),并作为甲方中国雇员由甲方外派到乙方工作;聘用期间,甲方与被聘中国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雇员和乙方聘用甲方中国雇员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甲方中国雇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的权力义务。第八条乙方与被聘中国雇员之间因出国、培训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出国培训服务期限协议》或者《培训服务期限协议》等,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甲方中国雇员的连带责任;甲方可以接受乙方委托代为乙方追索由于甲方中国雇员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一)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或损害中国雇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二)甲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执行。(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一)根据乙方要求,推荐中国雇员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二)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四)从聘用费用中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乙方委托代发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并管理乙方所聘用中国雇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保留中国雇员工作身份和工龄的连续性,提供与人事服务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对档案关系不在甲方的中国雇员,与其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