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最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事,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人的正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三)件件有着落的原则
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对于群众的合理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
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转交相应机关查实处理;对反映问题不实的,要予以澄清
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无理取闹、带头串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1页共5页(四)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
每件信访都要有专人负责,除疑难的和涉及面较广的信访外,承办人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XX县区处级劳改、劳教场所应根据信访工作量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地专职干部,统称信访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司法局、地(市)、县司法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