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陈岩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而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权利义务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实践中,这一立法缺陷造成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两种:申请参加和由法院通知参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前一种情况很少发生,大部分情形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而法院和本诉当事人并没有诉讼告知义务,并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享有异议权,则此“通知参加”几为“强制传唤参加诉讼”。这种通知具有强制性,被通知人如不到庭,法院可对其缺席判决,要求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虽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且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又规定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这就给地方保护主义以可乘之机,滥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甚至少数地方法院为争夺案源而滥列第三人,变相扩大管辖权,有悖诉讼公正和处分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增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进行事前预防,以保证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一、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就是当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诉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通知有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①]的救济制度。(一)制度概述1、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在第一种情况下,作为主动申请参加的案外人自然不享有异议提出权。但是作为被动接受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本诉当事人,则有权利对案外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在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由于法院的通知是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自主的权利处分。此时,申请案外人参诉的当事人没有异议提出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权,但是其对抗的一方和被引进诉讼的案外人应有权提出异议。这是因为在双方力量的抗衡上,被反对的一方会因为对方当事人力量的增加而遭受不利,影响其胜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第三人的参诉会导致诉讼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增加讼累,也不利于其权利的实现。而对于第三人来说,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就意味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对自己是十分不利的,如果不享有异议提出权的话,那么他在程序上享有的救济权就只能等到一审对其做出不利的判决之后了,那将会导致对其诉讼程序权利的极大侵害。2、提出异议的内容异议内容亦即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包括实体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实体上的理由即第三人与本诉判决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被通知参加诉讼。程序上的理由包括主管异议、管辖权异议。首先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提起异议,若属于非法院主管范围,则案外人当然不需参加诉讼。其次,案外人可就与被告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或本诉为专属管辖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因本诉案件审理已终结等程序上事实而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的期限此期间应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