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陈岩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见,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而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权利义务在立法上仍是空白
实践中,这一立法缺陷造成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两种:申请参加和由法院通知参加
但在审判实践中,前一种情况很少发生,大部分情形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而法院和本诉当事人并没有诉讼告知义务,并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享有异议权,则此“通知参加”几为“强制传唤参加诉讼”
这种通知具有强制性,被通知人如不到庭,法院可对其缺席判决,要求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虽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且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又规定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这就给地方保护主义以可乘之机,滥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甚至少数地方法院为争夺案源而滥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