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兼谈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专业化解决机制浙江保监局法制处陈沁、潘军华摘要: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增加,依靠单一的诉讼方式难以及时有效化解,重视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业科学发展。我国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总体有效需求,合理配置资源,构建以专业化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多方式、多层次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既要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同时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应当衔接兼容,实现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一体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公众保险知识缺乏、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水平不高等原因,保险合同纠纷也迅速增加,在一些地区甚至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形成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困扰,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在这一背景下,依靠单一的诉讼方式已经较难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保险合同纠纷,建立能够满足保险合同参与者需求的多方式、多层次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尝试立足保险业实际和国内外相关实践提出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目标模式,并就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专业化解决机制提出建议。一、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价值审视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以外,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程序和制度的总称。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在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的初期,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引起保险业内外的关注,一度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一种正统的手段,诉讼可以解决一切保险合同纠纷,进而排斥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但随着纠纷数量的持续上升,以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例,据统计,浙江全省法院近四年来审理的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以每年50%的速度上升;而江苏全省法院2008年审理的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2003年的9倍多。(参见陈沁等:《浙江保险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思考》[J],《浙江保险》,2008(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均衡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江苏法院5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N],人民法院报,2009-5-21。)诉讼解决机制固有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大量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判决后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审判效率也不尽如人意,且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对解决涉及弱势群体的小额纠纷显得过于奢侈,一些保险消费者转而采取滋扰保险公司经营、聚众上访等非正常的手段,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于是,保险监管者和经营者都将企盼的目光投向非诉讼解决机制,对其价值重新作出评价。(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多样性需要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利益的冲突和协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表征。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很多时候具体的保险合同纠纷背后往往隐含着多元利益冲突,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核心,同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医院、车辆维修者等合同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此外还有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消协等社会组织,各类主体都想要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使保险合同纠纷的性质、形式、激烈和复杂程度呈现多样性。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应当是多元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基于相同的法制基础,可以共同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二)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利于实现团结和谐在以和谐为核心的“和合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百姓形成了“和为贵”的心理,多数人具有“息讼”、“厌讼”意识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息事宁人、排斥争讼。“和合”一词出于《国语•郑语》,最初指协调各种伦理规范或关系、治理国家百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