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8]52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