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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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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因停产、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