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①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代表性:《——条例》,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会计规章:《——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0月30日)④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5
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3名以上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