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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呢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
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
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
但赠与行为是否真的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无偿的
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
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
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
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
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
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
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
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
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
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