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日期:2010-10-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车船税法(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第六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一并出具保险单和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制定本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调研,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一、关于征税范围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