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基本差异 (一)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是为了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费用,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要扣除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二)所得税定义差异会计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就是说,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税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应纳税额不同于会计所称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也就是说,境外税额允许抵免,但因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部境外税额都得到抵免。 (三)范围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临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根据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征税、不征税与扣除,全部政府补助都应计入收入总额,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另有规定的以外,财政补贴收入等政府补助也属于应税收入。 二、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实例 假如企业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这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应付税款法”。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准则的规定而造成的。 举例来说,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2025 年预提了 200 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这笔费用在 2025 年才实际发生,适用的税率为 25%。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2025 年将 200 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计入了损益。这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