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上)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理论中,占有被称为“类物权”
与所有权及他物权完全不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不是物权的基本概念而是占有事实,因此,有关占有制度的理论建构从来都使学者争议不休
而基于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促进商品经济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各国立法无不对之作出缜密的规定
对此,法国学者在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长期的学术讨论,成果颇丰
法国司法实践也提供了大量有益的资料和范例
本文特对之作一全面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借鉴
一、占有的基本理论 (一)概说 法文中“占有”(possession)一词来自拉丁语 possessio,从词源来讲有三种含义:其传统的经典含义是能力(资格)、权利的享有、权利的效力稳定地设定于物的一种事实关系;其现代的含义为对物从物质上实施的“占据”;其最新的含义则强调占有人的“意愿”,即“如同自己的财产而接受、被他人视为自己的财产”
〔1〕 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将财产上设定的关系分为“设定于财产之上的法律关系”与“设定于财产之上的事实关系”两种
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占有
对财产在事实上的支配(它有可能与权利相分离)即为占有:当事实能说明问题时,权利屈从于事实
〔2〕 学者马洛里(Ph.Malaurie)和埃勒斯(L
Aynes)进一步阐述了事实与权利的相互关系;〔3〕 享有权利,意味着可以对权利进行有效的行使
但权利人可以拥有权利而不行使其权利,或相反,表面看来正在“行使权利”的人实际上并非权利人
占有,即对权利的事实上的行使
在现代通行语言中,常见的错误是将“所有人”与“占有人”相混淆
毫无疑问,行使权利的人通常是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小偷或强占财产者也是财产的占有人
此外,占有也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一切主物权均包含占有,其占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