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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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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上)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理论中,占有被称为“类物权”。与所有权及他物权完全不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不是物权的基本概念而是占有事实,因此,有关占有制度的理论建构从来都使学者争议不休。而基于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促进商品经济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各国立法无不对之作出缜密的规定。对此,法国学者在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长期的学术讨论,成果颇丰。法国司法实践也提供了大量有益的资料和范例。本文特对之作一全面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借鉴。 一、占有的基本理论 (一)概说 法文中“占有”(possession)一词来自拉丁语 possessio,从词源来讲有三种含义:其传统的经典含义是能力(资格)、权利的享有、权利的效力稳定地设定于物的一种事实关系;其现代的含义为对物从物质上实施的“占据”;其最新的含义则强调占有人的“意愿”,即“如同自己的财产而接受、被他人视为自己的财产”。〔1〕 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将财产上设定的关系分为“设定于财产之上的法律关系”与“设定于财产之上的事实关系”两种。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占有。对财产在事实上的支配(它有可能与权利相分离)即为占有:当事实能说明问题时,权利屈从于事实。〔2〕 学者马洛里(Ph.Malaurie)和埃勒斯(L.Aynes)进一步阐述了事实与权利的相互关系;〔3〕 享有权利,意味着可以对权利进行有效的行使。但权利人可以拥有权利而不行使其权利,或相反,表面看来正在“行使权利”的人实际上并非权利人。占有,即对权利的事实上的行使。在现代通行语言中,常见的错误是将“所有人”与“占有人”相混淆。毫无疑问,行使权利的人通常是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小偷或强占财产者也是财产的占有人。此外,占有也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一切主物权均包含占有,其占有的表现形式和效果依其权利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持续的表见地役权关系中的占有就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其他主物权(用益权、长期租赁契约权利等),其占有的作用便较小。至于债权,占有对之无任何意义。 民法上的占有仅适用于对物的支配,其为行使对物的一种物质性权力(对物的持有、使用,等等),即通过使用行为(居住房屋、经营农场、使用交通工具等)而实现其经济用途的可能性。不过,占有不仅限于单纯的对物的支配范围,占有的构成,还需要占有者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即其自认为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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