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的因查封导致无法过户而解除合同的纠纷民事判
决书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刘林新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xx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瑞霞(文中任务均为化名),xx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昕
委托代理人徐宕,xx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英男,xx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林新与被告李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讯员曹元元担任审讯长,人民陪审员闫素霞、李强共同参加的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昕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就本诉与反诉一并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
原告刘林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宫瑞霞,被告李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宕、赵英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刘林新关于事实的陈述:1、二零一四年xx月十四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80万元首期购房款,按买卖合同第四条第1项商定,原告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原、被告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原告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得知未通过贷款缘故是该房产被查封了,查封缘故是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不能办理房屋过鉴于买卖标的不合法,致使原告买房目的不能实现
2、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因延迟履行合同,延迟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赔偿守约方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五日,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目前因被告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逾期超过十五日,原告依约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第七条商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本钱合同无法接着履行,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那么,或按本合同商定成交价款10%的金额向违约方索赔
违约方还须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买卖所支付的居间佣金及各项效劳费
原告认为:被告违犯了合同,不能提供合法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