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概要: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中体现,税前扣除的抵扣依据建议企业规范,比如有公司统一下发的现金折扣制度,采购双方的协议,现金折扣计算表,银行支付凭证,审批流程完整,相信税务机关能够认可
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在税收征纳双方间一直存在着争议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
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也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该准则还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收上,却没有规范性文件来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可能会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
不错,国税函〔1997〕472号文确实对有关折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正是这一文件的规定,很多税务人员才认为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一般都是在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后才发生的,即纳税人所发生的现金折扣基本上不可能与销售额一起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而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当前这一观点可谓是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之类的权威教材也都主张这一观点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国税函[1997]472号文所规定的只是销售折扣,而不是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不能划上等号的,最起码两者的发生时间是不一致的,销售折扣基本上是在货物销售发生时发生的,而现金折扣则是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