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984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美联者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
本号准则中的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3段所述、第6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3.本号准则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
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的情况有:(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2)当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或公布时,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3)如果母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4)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定义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关联者,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