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2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制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于2012年3月1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则指引和《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注册文件。二、《表格体系》是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表格体系》是否列明,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四、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应填写完整并随同注册文件报送。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人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市场成员适时予以修订。六、《表格体系》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七、《表格体系》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一、使用说明(一)《表格体系》包括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两部分,具体如下:1、注册文件清单列示企业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的书面材料。2、信息披露表格列示的内容是对注册文件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包括M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G表(发行公告信息披露表)、J表(发行计划信息披露表)、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F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P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Z表(信用增进信息披露表)。各表格以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进行命名。M表子表格包括M.1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披露表)、M.2表(涉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表)、M.3表(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表)、M.4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M.5表(涉及信用增进的信息披露表)等。P表子表格包括P.1表(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P.2表(债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P.3表(信用增进机构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P.4表(跟踪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等。Z表子表格包括Z.1表(信用增进函信息披露表)等。(二)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顺序编写注册文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注册文件和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评级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评级报告。4、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增进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信用增进文件。5、主承销商应按本公告要求,填报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三)主承销商应结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报子表格;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依据适用的子表格,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四)企业依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简称“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需填报C表。企业为特殊行业企业,以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简称“旧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的,应遵从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可不填报C表。(五)主承销商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表格:1、注册文件清单:应在注册文件清单表首位置,填写发行企业名称、债务融资工具年限、期数和品种;如“文件种类”对应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