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四)许可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